2009年12月9日 星期三

結婚登記之申請

結婚登記之申請,戶政事務所應查驗下列證件:

(一) 身分證明文件:

1、結婚當事人為國內現有戶籍者,應查驗其國民身分證、印章(或簽名)、戶口名簿、最近二年內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 一張。國外結婚已生效後授權委託他人辦理者,應查驗經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、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授權委託書、受委託人(即授權書上所載之被授權人)之國民身分證、簽名或蓋章。

2、結婚當事人為國內曾有或未曾設戶籍者,應查驗其護照或本部入國及移民署依

法核發之居留證明文件。